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宣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推进我省环境教育基地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今年,省环保厅将在各市申报的基础上,评选命名第二批省级环境教育基地。
各市接通知后,请按照《山东省环境教育基地工作方案》、《山东省环境教育基地评估标准》的要求,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市级环境教育基地申报,将申报表、补充材料(文字、图片或声像资料)、市级环境教育基地命名文件于2010年8月10日前报至省环保宣传中心。
联 系 人:薛 梅、郝苗苗
联系电话:0531—85870087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山路50号,省环保宣传中心
邮政编码:250013
附件:1.山东省环境教育基地工作方案
2.山东省环境教育基地评估标准
3.第二批省级环境教育基地申报表
二○一○年七月九日
附件1:
山东省创建环境教育基地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开展全民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我省计划开展第二批省级环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创建环境教育基地,为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提供生动直观、特色鲜明、功能多样的环境宣传教育场所,搭建学习环保知识、掌握环保技能、开展环保实践的平台,逐步普及全民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增强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工作依据
山东省环境教育基地评选命名工作依据中宣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开展。
三、领导机构
省环保厅负责我省环境教育基地创建的指导协调、考核验收、命名表彰等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宣传中心承担。
四、申报条件
环境教育基地应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和社会效益,能对社会公众开放,各项行为符合环保法规,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在环境保护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等先进典型;
2、在全省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环保示范工程;
3、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同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较高水平的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等;
4、生态环境保护良好的院校、场所、行政区域。
五、工作程序
1、获得市级环境教育基地称号满一年的单位,参照《山东省环境教育基地评估标准》自评达标后,可申报省级环境教育基地。
2、申报单位须填写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由各市环保局按照评估标准初审合格后,报省环保宣传中心。
3、省环保宣传中心对申报单位负责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各单位结合实际,改进工作,完善提高。
4、省环保厅组织考评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提出考核意见。省级环境教育基地考评组由厅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厅调研室、法规处、科技处、污控处、流域处、生态处、总量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宣传中心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5、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到达现场考核验收的,委托当地环保部门进行考核验收,受托单位必须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省环保厅。
6、省环保厅召开评审会议,确定通过验收的单位名单,并在省直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后,给予命名表彰。
7、省环保厅对命名的省级环境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对工作退步、不符合条件的,要求限期改进,不能落实的,取消其省级环境教育基地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