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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2016年1月份突出环境问题查处情况通报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     作者:

  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按照省环保厅的工作部署,省环境监察总队采取独立调查的方式,对突出环境问题进行了重点监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对部分水泥企业现场监察情况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北方采暖地区全面试行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我省水泥企业自1月1日-2月29日停窑执行错峰生产省经信委、环保厅于2015年11月24日联合下发《关于落实工信部、环保部在北方采暖全面试行冬季水泥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按照省厅大气处提供名单,我省仍有泉头集团枣庄金桥旋窑水有限公司山东联合王晁水有限公司济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日照彼那尼荣水泥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未按要求时限停产。 

  检查组自1月14日起对上述企业开展了独立调查。现场检查时,除济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停产外,其余三家企业仍在生产。经省监测中心站人工监测,泉头集团枣庄金桥旋窑水有限公司日照彼那尼荣水泥有限公司外排废气污染物浓度达标,枣庄市山东联合王晁水有限公司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浓度487mg/m3,超标0.22倍。 

  针对未停产水泥企业,检查组组织当地环保部门和企业召开会议强调了错峰生产工作对减轻大气污染、缓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意义,责成企业按通知要求停产。截至1月31日泉头集团枣庄金桥旋窑水有限公司日照彼那尼荣水泥有限公司按要求停产,山东联合王晁水有限公司仍违规生产。检查组要求台儿庄区环保局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2月1日台儿庄区环保局山东联合王晁水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针对其外排废气污染物浓度超标问题处罚款30万元。该企业已于2月3日起停产。 

  二、2015年12月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落实情况 

  12月31日,省环保厅分别向日照市和烟台市下发了《关于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的函》,反馈了在2015年12月份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当地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1月20日,日照市莒县环保局针对山东浩宇能源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超标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浓度超标、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顶格罚款10万元、10万元5万元,并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 

  2.烟台市环保局针对莱州龙泰热电有限公司外排废气超标行为,于2016年1月6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16年1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10万元。根据当地环保部门人工监测,目前企业外排废气污染物已实现达标。 

  通报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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