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权限:省环保厅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及省环保厅直属单位中由省环保厅任命、聘任的工作人员。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环保厅行政效能责任制度》。
3、办事程序:
(1)检查程序:
①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②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③向省环保厅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④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2)调查处理程序:
①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予以立案;
②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③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④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4、办事时限与办事结果:
(1)办事时限:自接到对省环保厅机关公务员和省环保厅任命或聘任的工作人员的控告、检举后,经初步审查,需要立案的,在5日内提出立案意见,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办事结果: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5、承办部门:省环保厅监察室。监督电话:66226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