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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发布日期:2010-01-21      来源:     作者:

  1、机关公务员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有关规定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与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取消评比先进资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扣发年终奖金;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并降低一档职务工资,扣发年终奖金,调整其工作岗位。

  2、处室一年内因公务员违反行政效能责任制度被通报批评的,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三人次的,处室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扣发年终奖金。

  3、公务员违反行政效能责任制度,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收受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2)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

  (3)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的;

  (4)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的;

  (5)刁难服务对象,延误办理时限,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6)违反群众纪律,工作作风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7)利用职权与社会上不法人员相互勾结,参与非法活动或营私舞弊的;

  (8)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9)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4、处室主要负责人不认真组织公务员履行行政效能责任制度,造成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后果严重的,在追究当事人的同时,追究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责任追究工作在厅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厅监察室办理。

  6、厅监察室受理过错投诉或举报材料后,应在5日内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意见,并报请厅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决定。对决定立案的,由厅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证据,并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调查工作一般要在3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调查时间的,要报请厅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7、调查组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厅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厅监察室和人事处按职责执行。

  8、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作出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厅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或上级监察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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